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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32号,邓志刚(时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简称:丹东银行),其对丹东银行大连分行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贷款“三查”不到位,形成案件风险,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损失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邓志刚(时任丹东银行大连分行行长助理)责令改正,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十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年12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