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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八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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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

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注重溯源治理,助推安全生产

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落实“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的贯彻落实。

今年2月,最高检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为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最高检专门向各省级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着力在抓早抓小、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确保“八号检察建议”落地落实、取得实效。各地检察机关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采取多种有力举措推进建议落实,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社会各界反应良好。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飞线充电”安全隐患公益诉讼案,浙江省湖州市王某钦受贿案,安徽省青阳县钟某平重大责任事故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吴某玉重大责任事故案。其中,4件是安全生产方面刑事犯罪案件,1件是公益诉讼案件。

“这些案例中,检察机关在落实‘八号检察建议’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依法能动履职,注重‘抓前端,治未病’,从‘案内’审查向‘案外’治理延伸。”最高检第二检察厅负责人称,通过这些案件的办理,在推动渔业安全治理、促进百姓身边“飞线充电”安全隐患整治、促进特种行业证书违规发放专项排查治理、以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成效。

下一步,最高检将以召开现场推进会等方式,持续督促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建议落实工作。同时,最高检将与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促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提升。

关于印发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

“八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助力提升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2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八号检察建议”,并抄送11个相关部门。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落实,取得明显成效,并涌现出一批好做法好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进一步推进“八号检察建议”落细落实,现将“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危险作业案”等5件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各地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抓前端、治未病”理念,依法能动履职,加强溯源治理,着力在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制度规范不折不扣落实、追责落在未然上下功夫,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年6月21日

案例一

辽宁省东港市于某香等人

危险作业案

于某香,女,年9月出生,渔船船主。

于某明等13人均系渔船船主或船长,基本情况略。

为加强对海洋渔业作业船只生产安全的监管,辽宁省东港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年休渔期对辖区内中型及以上渔业生产船舶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以下简称“北斗”),该设备具有天气预报、导航、船只落水自动报警等功能,以保障渔船生产安全和监测渔船依法依规捕捞。年9月开渔期间,于某香等捕捞渔船船主、船长为追求高额经济利益,私自拆卸捕捞渔船上的“北斗”,指使渔船趁大风恶劣天气出海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年11月11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作业罪对于某香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9日,东港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于某香等14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的刑罚。于某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1月4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于某香因在二审期间认罪认罚,刑期从有期徒刑十个月改为九个月,其他被告人维持原判。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案件证据基础。年9月18日,东港市人民检察院介入本案侦查。经全面阅卷并与侦查人员两次召开案件研判会议,办案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围绕“北斗”在渔业生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拆卸“北斗”可能发生的“现实危险”以及当事人主观明知等方面继续补强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完善了相关证据,证实“北斗”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救助功能,渔民私拆“北斗”是为了趁恶劣天气执法船只无法出海巡查,到渔业资源丰富海域进行捕捞作业,渔船拆卸“北斗”后,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与此同时,检察官还到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海上交通安全和渔船、渔港、海洋渔业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联系“北斗”生产厂家和售后服务部门,咨询“北斗”在海上救援中起到的作用等,以准确认定“北斗”作用以及行为人拆卸“北斗”的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本案是辽宁地区首例海上渔业生产领域危险作业案,东港市检察院成立专案专班,第一时间向上级院请示汇报。丹东市检察院安排专人负责同步审查,指导东港市院办案检察官制作案件证据指引,有效引导取证,实现快捕快诉。丹东市检察院还组织两级院检察官召开联席会议,专门就“现实危险”的判断标准和拆卸渔船“北斗”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的“现实危险”进行研判。经研究认为,渔业生产、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属八大高危行业,其生产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涉案渔船选择在恶劣天气规避监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该行为明显超出渔船自身抗风险能力,行为人又将具有“一键报警”“船只颠覆入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北斗”拆除,致使船只不能接受相关部门风险提示,出现风险无法保证被及时救援,符合刑法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危险作业罪。此外,检察机关还区分不同情节、不同人员类别,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阶段除被告人于某香外,其余13人均认罪认罚,经检察官在庭审中开展法庭教育、释法说理,于某香亦在二审中认罪认罚,并得到法院从轻判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推进溯源治理,确保最高人民检察院“八号检察建议”落到实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该市渔业作业中的风险隐患及监管漏洞,年3月,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东港市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通报了本案处理情况,宣讲“八号检察建议”精神,建议该局进一步强化渔业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加强与公安、海警、边境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联合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渔业行政执法力度。该局随即开展整改行动,通过“北斗”发送短信、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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