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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保险一支公司被罚15万元报送虚假材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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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一线


  10月26日消息,据银保监会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因报送虚假材料行为、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被处以罚款15万元。


  此外,该支公司总经理宋晓东,因其系该单位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该支公司员工战义龙,因其系该单位“报送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相关原文如下: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银保监罚决字〔〕1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报送虚假材料行为


  经查,你单位前期向辽宁银保监局及丹东银保监分局调查组提供的4份代理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对方户名”项目内容存在多处人为修改,系经办人***为规避检查,而修改原始材料。你单位未尽到审核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经办人***提供给监管部门的上述材料为虚假材料。


  上述事实,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办人***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修改的代理人银行卡流水及真实银行卡流水、***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涉及保费,.84元,套取手续费,.12元,套取手续费款项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返还客户。


  上述事实,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虚挂中介业务问题)、代理手续费交易明细、相关员工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综上,经依法查明你单位报送虚假材料、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两项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合计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年10月18日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银保监罚决字〔〕11号


  当事人:宋晓东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址:丹东市振兴区六合街***********


  职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报送虚假材料行为


  经查,该单位前期向辽宁银保监局及丹东银保监分局调查组提供的4份代理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对方户名”项目内容存在多处人为修改,系经办人***为规避检查,而修改原始材料。该单位未尽到审核职责,未能及时发现经办人***提供给监管部门的上述材料为虚假材料。


  经调阅该单位《关于宋晓东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浙商保险辽分发〔〕43号)、《关于浙商保险丹东中支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你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关于宋晓东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及关于浙商保险丹东中支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说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办人***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修改的代理人银行卡流水及真实银行卡流水、***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二、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


  经查,该单位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存在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行为,涉及保费,.84元,套取手续费,.12元,套取手续款项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返还客户。


  经调阅该单位《关于宋晓东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浙商保险辽分发〔〕43号)、《关于浙商保险丹东中支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你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虚挂中介业务问题)、代理手续费交易明细、相关员工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综上,经依法查明该单位报送虚假材料、虚构个人代理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两项违法行为,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合计罚款人民币2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年10月18日


  丹东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丹银保监罚决字〔〕12号


  当事人:战义龙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居民身份证***************


  住址:丹东市东港市新兴管理区***********


  职务: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员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系该单位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报送虚假材料行为


  经查,发现该单位前期向辽宁银保监局及丹东银保监分局调查组提供的4份代理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中,“对方户名”项目内容存在多处人为修改。经查,你作为报送材料经办人员,为规避检查,修改了上述报送给监管部门的原始材料。


  经与你调查核实提供虚假材料情况,认定你系该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办人战义龙情况说明(报送虚假材料)、经修改的代理人银行卡流水及真实银行卡流水、战义龙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丹东监管分局


  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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