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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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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省*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全面执行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辽宁省全部行*区域。二、执行时间(一)新、改、扩建项目1.自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改、扩建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满足超低排放要求(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2.若我省或各市出台更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按新要求执行。(二)现有企业1.沈阳市现有燃煤锅炉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年第14号公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省内其余13个城市,自年11月1日起,单台出力20t/h(14MW)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内仍保留的20t/h(14MW)以下燃煤锅炉参照执行。3.若我省或各市出台更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新要求执行。三、有关要求(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所有新、改、扩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二)现有燃煤锅炉项目不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应限产限排或关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已规定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及相关要求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号

1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

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号

信息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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