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某兄弟等39名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等十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其中国某等5名被告人为恶势力团伙成员。法院对3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丹东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国某兄弟二人长期在辽宁省东港市从事水产品交易活动,逐步形成了在东港地区实施海上走私活动的犯罪团伙,分别组织人员大肆进行走私和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亿余元。
国某因海上作业相关事宜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多次组织人员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以国某2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年至案发时,该团伙多次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非法拘禁、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丹东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国某等39人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保险诈骗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赃款赃物及违法所得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