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辽宁丹东振兴公安局通报,该局西城派出所于5月6日接黄海社区求助称:辖区内一精神疾病患者因疫情管控不能外出导致有暴力行为,请求西城派出所协助处置。当日8时许,卜某父亲等将其哄至楼下,经家属同意,在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医生指导下,民警对其采取束缚方式消除暴力隐患。目前已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救治。
该视频刚一报道出来的时候,很多网友都对丹东振兴公安局的行为存在质疑,担心是因不配合疫情管控而采取的不当措施,甚至担心“被精神病”、“被强制医疗”等情形。
但是,根据目前的警方报道来看,该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应该是符合常规程序的。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说剥夺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可见,我国对于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力度。引申到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权益也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无故的被剥夺或者限制。
谈到这里,很多人可能存在一个疑问,不是说精神病患者是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无行为能力人吗?既然其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那么保障权利何来呢?
其实这里面便涉及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的不同了,任何的公民除非法律剥夺其权利,其权利是从出生到死亡,一直存在的。而行为能力则不然,行为能力的丧失仅仅是失去了行为权利的能力而已,其权利同样可以通过其监护人代其行使。
我国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其实是额外注意的,因为其本身便是弱者,如果没有法律的额外保障,其合法权益很可能被无故侵害且还无法得到保障。
回到本次报道的事件来看,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该精神病患者采取的措施有被认定为“强制送医”的情况,因为报道中提到了“民警对其采取束缚方式消除暴力隐患。目前已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救治。”
当然,如果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是应家属的要求将该精神病患者送至相关医疗机构救治的话,则便不涉及强制医疗的问题。
为了说明“强制医疗”合法程序,我们假定该起案件是“强制送医”的话,那么我们就要逐步分析了。
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精神卫生法》等相关规定,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目前存在两套程序。
一个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精神病患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强制医疗程序”,这个属于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涉嫌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是否采取强制医疗措施,决定权在人民法院,政府无权干涉,当然,根据报道来看,该精神病患者并不涉嫌刑事犯罪,所以不存在司法“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空间。
第二个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除了涉嫌刑事犯罪需要强制医疗程序之外的,精神病患者可能触犯行政处罚、违背治安管理规定,或者其行为存在严重的人身危险、公共危害或者自残危险的,需要强制医疗。
也就是说对于其他的强制医疗患者,《精神卫生法》采用的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的标准,如果不满足该条件,是否送医需要征询患者本人的意见的。即:征询本人意见(自愿就医)为原则,不征询本人意愿(非自愿就医)为例外。
而结合公安机关的报道来看,该精神病患者其实是存在暴力倾向的,也就是存在扰乱公共安全、他人安全或者自残的可能性,如果精神疾病较重,则基本符合了“非自愿强制就医”的条件,可以在不征询其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直接送医治疗。
至于说公安机关采取全身胶带捆绑的行为是否合适?执法力度是否适当?其实是不好论述的,因为每一起案件都具有特殊性,执法的措施也是因时因地制宜的,但是无论如何,执法机关均不能超范围执法或者超出合理的限度。
所以说,如果有关新闻机构报道的内容属实,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人、员采取的措施应该说还是符合程序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