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现行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
——其他税费优惠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免征房产税、契税等税费。
1.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6号)
主要内容: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年1月1日起自用的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符合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
主要内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部分发行单位间订立凭证,免征印花税优惠。
4.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第号]
五、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50%的幅度内减征。
5.文件名称:《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46号)
主要内容:年7月1日—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来源/丹东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原标题:《丹东市现行文化产业税费优惠政策(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