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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31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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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

辽宁省环境保护工作

简报

第24期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年5月17日

丹东市迎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9日,东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东港市江海明珠附近岔道口南侧中石化加油站对面一海产品加工厂现场,无环保手续,无环保设施,夜间生产时将大量废水直排大东沟,造成周边土壤呈黑色且巨臭无比;该厂生产锅炉无烟尘和脱硫设施,黑烟直排,污染周边大气环境。”接到举报案情后,东港市委、市*府立即责成东港市环保局、东港市新兴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月10日,东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赶赴实地进行调查处理。经查了解到,该厂为东港市新兴区宝地水产品销售部,租用东港市新华水泥制品厂场地,租期10年,于年初建厂,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年加工蚬子能力吨。年4月下旬开始生产,断续累计生产10天左右,总计加工*蚬子余吨,用煤量约30吨。

检查期间,该销售部处于停产状态,未产生生产废水。厂区建设一台2吨燃煤蒸汽锅炉,配套安装了湿法除尘器,无其他烟气处理设施。检查期间锅炉因停产未启用,未发现冒黑烟现象。还建有一处约2.5×2.5×1.5米的水泥沉淀池,无其他污水处理设施。

从现场看,该销售部生产时产生的废水通过路边沟、明渠排放至秦桥沟,未排入大东沟。东港市环境监察人员经仔细勘察确认,其排水管线及厂区周边,未发现土壤腐臭变黑和产生异味现象。经现场调查核实,东港市新兴区宝地水产品销售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设项目。经东港市环保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宝地水产品销售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因企业规模较小,生产时间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东港市新兴区宝地水产品销售部作出如下行*处罚:按照投资额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人民币:.00元);停止建设。

5月10日19时,东港市*府组织联合执法组对该销售部断水断电,东港市环保局对锅炉设施实施查封;5月11日,东港市环保局对东港市新兴区宝地水产品销售部下达了行*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先告字〔〕第33号),并于年5月12日送达当事人。

目前,东港市新兴区宝地水产品销售部处于停产状态。下一步,市*府已责成东港市新兴街道办事处加强后期监管,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东港市环保局,由东港市环保局依法处理。

抄报:中央环保督察辽宁省工作协调组、丹东市迎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抄送:中央环保督察丹东市迎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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